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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委、各大新闻媒体:
联名投 诉人 代 表:代表冉永祝、身-份-证-号:512324194509045883、电-话:18323920525
联名投 诉人 代 表:黄小勤、身-份-证-号51234196105210618、电-话:15213601503
联名投 诉人 代 表:陶万高、身-份-证-号512324195309231571电-话:19908358701
被投 诉单位:重庆丰都县规划局.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
被投 诉人: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局局长(蒋宗泽)
被投 诉人: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书 记(潘春华)
被投 诉人:朱守云(私人圈地人)
被投 诉人:周伯隧(承建朱守云建筑商人)
投 诉请求: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委各大新间媒体,实地了解查看被投 诉单位、被投 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官商勾结、占红吃黑,被投 诉人(潘春华)前任丰都县公 安 局主管治安副局长,职权便利,动用特警交警撑起私人违法建筑圈地保 护 伞,独霸一方、权力和利益作祟、涉及峡南溪花地堡强拆,丰都县龙城华府B区业主代表:投 诉私人建医院被投 诉有(潘春华)及现在丰都县省道S105线226KM+200M处(县农机局大门口.丰都县至汇南方向县城起点公路右恻。朱守云户违返[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被投 诉单位领导勾肩搭背违规审批。同样潘春华亲自带队动用警力为朱守云.违规(私人圈地建立保 护 伞)。强烈呼吁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委、各大新闻媒体、实地查看核实对被投 诉单位领导为官不为、为官滥为、为官不力、强大利益链支撑下领导干部违 纪违法事实向社会公众曝 光评议,纪检监察深人透视核察蒋宗泽、(潘春华)据害人民群众事实核查严惩。
省道与县城主干道及南天湖中路4号楼位置图
投 诉事实理由:联名投 诉人28户居民住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4号,该楼与丰都县省道S105线226KM+200M处相邻.旁边有200平方米绿地,与丰都县主城南天湖中路道路行成三叉路口会合,但朱守云.(私人圈地建房)相隔省道S105线226KM+200M处形成零距离与丰都县南天湖中路主城道路人行道路不足1米的绿地建房,规划局违规审批朱守云,(私人圈地建房)6层.用公路用地及相邻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4号楼建筑物的采光间距才能建成地面积160多平方米矩形房屋.房屋正好修在省道S105线226KM+十200处省道弯道内侧.而省道公路形成一定坡度,房屋建成严重阻挡丰都县南天湖中路主城公路与省道S105线公路安全行车.会车造成视觉盲区.若不留足造成安全行车视距将严重影响道路行车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很容易导至交通事故频发。
原丰都县公 安 局副局长、现任三合街道办书 记潘春华带领交警特警充当违规建房的保 护 伞
被投 诉单位:重庆丰都县规划局,局长(蒋宗泽)丰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书 记(潘中华)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全警钟抛在脑后,严重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省道公路旁修建建筑物要控制15米以外,同时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距为计算高度0.5倍.且不小于4米。也就是说南天湖中路4号楼有12米的采光间距,从公路边缘到南天湖中路4号楼边墙楼梯口的距离只有二十几米,规划局违规审批规划修建宽14米,进深11米的六层高楼,与现行法律背到而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总规.控规.和修建性详规以及调规程序作明确规定.[重庆城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和修改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建性详规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必须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且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要举行听 证。充分听取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庆市丰都县规划局对群众反映投 诉置若罔闻。以权压法。逐利违法。程序违法。擅自将原绿化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直接行文审批。
丰都县规划局和三合街道办对违规建房答复存在猫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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